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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雷小芳、欧阳耀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雷小芳,女,1992年5月10日生,住宁都县固厚乡椒坑村中新组。申请执行人:欧阳耀文,男,住宁都县长胜镇山车村新村组1号。被执行人:李芳琳,男,1987年6月29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罗家村廖马组。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雷小芳;欧阳耀文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李芳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李芳琳应支付申请人雷小芳;欧阳耀文案款61100.0元,承担执行费816.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1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李芳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