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小红与薛占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红,薛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555号申请执行人薛小红,女。被执行人薛占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红与被执行人薛占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占普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存款余额不足现已依法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恢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宗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