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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年润与段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润,段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925号原告:王年润,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利,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年润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0100元、评估费1400元,合计2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查明事实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6年9月30日14时00分,段利醉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客车(未定期技术检验),在怀远县境内,沿淮北大堤饶荆段自北向南行驶至90KM+950M处,会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王年润驾驶的“皖C×××××”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年润受伤并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段利弃车逃逸。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段利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年润无责任。有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为证。二、受害人受偿情况:本院(2016)皖0321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段利赔偿王年润医疗费28163.85元、误工费9197.28元、护理费205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施救费1500元、停车费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480元(包括急救车费300元),共计45137.09元。三、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车辆损失20100元、评估费1400元。有原告提交的“皖C×××××”号车辆行驶证、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汇嘉[2016]111500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报告及其评估费发票、怀远县榴城镇明明汽车修理厂修理清单及其维修费发票各一份为证。四、车辆保险情况:段利驾驶的“皖D×××××”号小型客车未投保保险。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段利驾驶机动车与王年润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年润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段利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100元、评估费1400元,合计2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年润财产损失、评估费等共计21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年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段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铎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