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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福庆、祝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庆,祝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周福庆,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继忠,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周福庆与祝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福庆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继忠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财产保全费损失14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祝继忠名下位于江山市江滨五区XX幢XXXX室商品房和江山市区中山路XXXX号店面,上述不动产因设定抵押,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祝继忠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