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茂青、麻龙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茂青,麻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蒋茂青,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麻龙云,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蒋茂青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237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麻龙云在(2017)浙1122执225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麻龙云的财产在价值0.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