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添寿与陈宏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添寿,陈宏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381号原告:王添寿,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宏景,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添寿与被告陈宏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添寿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添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欲和陈宏景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王添寿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添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添寿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