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马金彪与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彪,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金彪,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梁军,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马金彪与被执行人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金彪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另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1元由梁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对该案件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对该案件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