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鼎鑫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冯仁川、刘娇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鼎鑫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冯仁川,刘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4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鼎鑫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冯仁川。被执行人:冯仁川,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娇娇,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都江堰市鼎鑫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冯仁川、刘娇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现正在对涉案资产进行清理。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清理资产完毕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