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胡成武与吴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武,吴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888号原告:胡成武,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纪为,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叶超,男,199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胡成武与被告吴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叶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