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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南游、苏梅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南游,苏梅娟,李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44号三层15轴至19轴交1/C轴至G轴。组织机构代码66182840-3。法定代表人吴奕民。被执行人李南游,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遂溪县。被执行人苏梅娟,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李南顺,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南游、苏梅娟、李南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南游、苏梅娟、李南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本金432972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已支付的1万元应扣减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李南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一路32号教师村第二座701房及701号单车房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45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4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南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一路32号教师村第二座701房及701号单车房(证号:0200328297),得拍卖款700000元,该款退本案执行费8415元,退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4000元,退评估费2150元,余款685435元则退给申请执行人,但该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还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郑津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