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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云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云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云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855号11幢310D室。法定代表人:斯建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卢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云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4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上海���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杞园网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仲裁字第0402号裁决书]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雁审判员 钱 俊审判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可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