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建朝与宋新伟、王迎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朝,宋新伟,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朝,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尉氏县。被执行人宋新伟,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王迎春,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6)豫040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新伟、王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新伟、王迎春的存款及收入(108547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