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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建朝与宋新伟、王迎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朝,宋新伟,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朝,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尉氏县。被执行人宋新伟,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王迎春,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2016)豫040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新伟、王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新伟、王迎春的存款及收入(108547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