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丽萍与马赟鹏、杨洋平、杨永红、杨春芳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萍,马赟鹏,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萍,女,回族,农民,现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赟鹏,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赟鹏法定代理人杨洋平,女,回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赟鹏之母。。被执行人杨永红,男,回族,学生,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杨永红法定代理人马金梅,女,回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永红之母。。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与被执行人马赟鹏、杨洋平、杨永红、杨春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2017)宁042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1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金梅在中国邮政银行泾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金梅在中国邮政银行泾源县支行账户内存款41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