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冯艳明、陈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冯艳明,陈庆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51号原告:王玉林,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冯艳明,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陈庆付,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王玉林与被告冯艳明、陈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立案。原告王玉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菲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