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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廖能与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能,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038号原告:廖能,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先燕,职务不详。原告廖能与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廖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能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廖能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