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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孙龙娥、律同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龙娥,律同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857号申请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孙龙娥。被申请人:律同亮。申请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龙娥、律同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龙娥、律同亮银行存款5724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24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92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商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