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和明、张萍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和明,张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徐和明,男,1960年5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萍霞,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徐和明与被执行人张萍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09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