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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张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张荣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44号原告:张红霞,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张荣萍,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诉被告张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孟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