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张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张荣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44号原告:张红霞,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张荣萍,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诉被告张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孟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