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7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卫国与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国,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398号原告:汪卫国,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原告汪卫国与被告临海市宇源页岩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汪卫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卫国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