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金丽与王长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丽,王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22号申请人吕金丽,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长荣,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吕金丽申请执行王长荣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吕金丽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长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婚生次子王铭钒交由申请人吕金丽抚养,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前后邻居,因小孩抚养问题,正在进一步协商,为避免矛盾激化,不宜强制执行,因所需时间较长,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