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中明与王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明,王凤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明,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蔬菜技术推广站农用师,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兰,女,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春(王凤兰之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上诉人李忠明与被上诉人王凤兰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忠明于2017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忠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李忠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姊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