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飞与苏先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苏先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412号原告孙飞,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苏先一,男,1986年8月16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与被告苏先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孙飞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