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荣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713号原告高荣,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了原告高荣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高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74元,减半收取234.37元,由原告高荣负担。审判员 李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 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