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王建平,张永英,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财保6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住所地吉水县龙华中大道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862112778R负责人陈军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59980702A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申请人王建平,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被申请人张永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被申请人皮俭荣,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王冬梅,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曾银水,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胡晓燕,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张三仔,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周九妹,女,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易头根,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住吉水县,被申请人谢二英,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水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王建平、张永英、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机械设备、应收账款、存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保全和查封;对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平、张永英在吉安市青原区天立花园彩虹苑4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小车(车牌号赣D×××××)、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保全和查封;对被申请人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名下用于向吉水县农业银行贷款299万元抵押的土地、房屋等价值共计人民币58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和查封;对被申请人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机械设备、应收账款、存货、银行存款等资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股东王建平、张永英在吉安市青原区天立花园彩虹苑4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小车(车牌号赣D×××××)、银行存款等资产。三、查封被申请人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名下用于向吉水县农业银行贷款299万元抵押的土地、房屋。四、冻结被申请人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名下银行存款。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总价值以58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志学审 判 员 李崇军人民陪审员 刘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