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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敏馨与杨慧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馨,杨慧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34541号原告:赵敏馨,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卿,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赵敏馨诉被告杨慧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杨慧卿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敏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慧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敏馨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付款188,693.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日,被告与上海长宁长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诚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其后,长诚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归还贷款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被迫向长诚公司归还了贷款本息188,693.5元,应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杨慧卿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日,被告杨慧卿与长诚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1份,贷款金额为40万元,期限12个月,合同另对贷款利率、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另与上海长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1份。2014年9月2日,原告赵敏馨作为保证人之一与长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1份,对被告与长诚公司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主债权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手续费、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另出具《借款凭证(借据)》1份,明确借款金额为40万元。2014年9月3日,长诚公司向被告转账汇款40万元。2014年10月30日、31日,原告向长诚公司转账汇款7笔共计188,693.5元。2014年10月31日,长诚公司出具《结清证明》1份,明确被告与其他担保人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全部归还我司贷款给借款人杨慧卿的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其中被告归还贷款本息合计188,693.5元。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咨询服务协议、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借据)、中信银行网银业务回单、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长诚公司结清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赵敏馨依据担保合同为被告杨慧卿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已履行了188,693.5元的付款义务,债权人长诚公司亦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原告有权对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款项的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慧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答辩和提供证据,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和相应的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慧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敏馨188,69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元(原告赵敏馨已预缴),由被告杨慧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薇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