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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辉县市三和颐养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辉县市三和颐养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52号申请人王桂兰,女,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三和颐养苑,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北段韭山公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9836705-3。王桂兰申请执行辉县市三和颐养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桂兰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三和颐养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三和颐养苑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