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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保文与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文,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郭保文。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保文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郭保文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泽兴私下协商处理了此事,故请求撤回对(2016)晋0122执27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122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审判员  刘俊林人民审判员  李根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