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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加羽与楼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羽,楼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321号原告:吴加羽,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东阳市。被告:楼卫杰,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马飞,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加羽诉被告楼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加羽、被告楼卫杰的委托代理人马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曾系同事。2013年9月,被告楼卫杰因其妹妹经营水果业务所需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并由原告向被告楼卫杰的妹夫吴建民账号分两次汇款共计30万元。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四个月,月息2%。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金额36万元中,包括了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6万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楼卫杰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卫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加羽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为6万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加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4元,减半收取4702元,由原告吴加羽负担402元,由被告楼卫杰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旭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