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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红,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本碧,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书院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历章,区长。再审申请人赵红因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江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3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赵红起诉请求判决锦江区政府作出的2014年第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25号告知书)违法,并判决锦江区政府公开区协调小组成立的相关程序。经原一、二审及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锦江区政府针对赵红申请公开的“区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的申请,在25号告知书中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文件。针对赵红申请公开“区协调小组成立的相关程序”的申请,因该申请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锦江区政府在25号告知书中也作出了相应答复。赵红认为锦江区政府提供的锦府办(2009)44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锦江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协调小组的通知》是虚假文件,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针对赵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锦江区政府已经作出了答复。赵红起诉请求判决锦江区政府作出的25号告知书违法,并判决锦江区政府公开区协调小组成立的相关程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综上,赵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丹东审判员 王 轶 贤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卓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