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0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台信昌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力士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张武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信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德力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武星,天津力士啤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0627号原告:邢台信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1305房间。法定代表人:杜占强,总经理。被告:北京德力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京良桥西侧2000米路北北京新发地丰和顺农产品市场内6号厅02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武星。被告:张武星,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孟县集英街金池名郡115号楼102号。被告:天津力士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东区福建大厦-1501。法定代表人:张武星。原告邢台信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力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武星、天津力士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台信昌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