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费根与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根,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848号原告费根男,男,汉族,1959年10月30日生,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华,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生,户籍地: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根男与被告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事宜,故原告费根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根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根男撤回对被告姚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41元,由原告费根男负担。审判员 沈燕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苏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