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志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昌,呼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谢志昌,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陕西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延安市林校山上。被执行人呼延刚,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陕西延长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金岳小区。谢志昌申请执行呼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呼延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呼延刚,但一直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呼延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谢志昌谈话,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查询。现申请执行人谢志昌申请执行的案件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13500元、案件受理费1099.5元未得到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再行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