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曹宏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曹宏钰,郑莎莉,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被执行人:曹宏钰,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莎莉,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清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曹宏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宏钰、郑莎莉、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宏钰、郑莎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8181.03元、利息17798.31元、逾期利息9547.32元(截止至2015年1月20日)、逾期复利34151.52元(以475979.34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止)、迟延履行金42398.61元(以485526.66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3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582元、公告费100元、执行费8181元,以上款项共计578939.79元。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曹宏钰、郑莎莉、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宏钰、郑莎莉、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939.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