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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28号金榜名苑4栋1层2号。法定代表人:林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200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理人:邵某(系尹某之母),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尹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武汉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阳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