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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熙银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熙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06144125。法定代表人:孙海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熙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胜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2625839K。法定代表人:王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熙银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淄博诺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忠审 判 员 王希宝审 判 员 郑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艳书 记 员 董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