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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帆,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楼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项永丹,厅长。上诉人张帆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行初10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帆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代理审判员  蔡维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