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帆,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楼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项永丹,厅长。上诉人张帆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行初10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帆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代理审判员 蔡维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