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曲曲与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曲曲,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潘德祥苗圃场,朱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曲曲,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号3FA238。法定代表人:陈佳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伟,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潘德祥苗圃场,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姚吴村吴庄组。经营者:潘德祥,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亮,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徐曲曲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东方置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潘德祥苗圃场、朱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曲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曲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徐曲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刘 凡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