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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与马忠仁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马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忠仁。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忠仁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甘08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忠仁应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甘08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马忠仁应缴纳罚金1000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晓东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