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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叶与刘团委、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刘团委,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37号原告杨叶,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刘团委,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康县。被告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化河乡化河村S213省道西侧。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河路西沙口小学*号。原告杨叶与被告刘团委、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叶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叶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