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叶与刘团委、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刘团委,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37号原告杨叶,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刘团委,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康县。被告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化河乡化河村S213省道西侧。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河路西沙口小学*号。原告杨叶与被告刘团委、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叶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叶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