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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锦城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城,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97号原告:李锦城,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杨明,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李锦城诉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李锦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锦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锦城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