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锦城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城,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97号原告:李锦城,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杨明,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李锦城诉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李锦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锦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锦城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