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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湖北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湖北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995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负责人:游达,总经理被告:湖北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峡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735530。法定代表人:郝育红,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丹(公司员工),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15号5-5。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湖北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肖秉文书 记 员 张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