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敏,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孟敏饮酒后驾驶陕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西安绕城高速行驶至西高新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敏的血醇浓度为155.47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敏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敏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