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宫某与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12号原告:宫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迟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宫某与被告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宫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