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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晓攀、王东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攀,王东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攀,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农民。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东东,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农民。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社娟、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及辩护人扈世康、鲁朝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伙同王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清丰县阳邵乡苏堤村西的引黄入冀工地,以“要干活,上料”为名让工地停工,后被×××××村村民孔某2等人撵走,张晓攀、王某在工地附近等候,王东东开车回河北叫人,后王东东开车带领十多人携带棍子再次来到工地,用携带的棍子将引黄入冀临时工区房子的窗户、防盗窗、彩钢墙砸坏,将工地上的工人徐某、曲某、魏某打伤。经鉴定,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曲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魏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项目部被毁坏门窗等物品价值共计2510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张晓攀、王东东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晓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其辩解称,王东东没有叫人。辩护人扈世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晓攀系坦白,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张晓攀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其辩解称,其没有回河北叫人,其从工地离开后没有再回来。辩护人鲁朝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东东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其离开后没有再次回到工地,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建议对王东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伙同王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清丰县阳邵乡苏堤村西的引黄入冀工地,以“要干活,上料”为名让工地停工,被×××××村村民孔某2等人撵走。张晓攀、王某等人即在工地附近等候,王东东等人开车去叫人,后其叫的十多人携带棍子来到工地,和张晓攀、王某等人用携带的棍子将引黄入冀临时工区房子的门窗、防盗窗、彩钢墙砸坏,将工地上的工人徐某、曲某、魏某打伤。徐某左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曲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魏某右手皮肤咬伤评定为轻微伤,被毁坏门窗等物品价值共计2510元。2016年7月18日,张晓攀到清丰县公安局阳邵派出所投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抓获。2016年12月19日,王东东到清丰县公安局阳邵派出所说明情况。张晓攀、王某已与徐某、曲某、魏某、工地项目部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基本情况。(2)魏县公安局张二庄派出所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无违法犯罪记录。(3)清丰县公安局阳邵派出所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晓攀于2016年7月18日到该所投案,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魏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王东东于2016年12月19日到该所说明情况。(4)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抓获证明,证明2017年1月10日20时许,该队民警将被告人张晓攀抓获。(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显示引黄入冀临时工区房子的门窗等被毁坏情况及十余人携带棍子到现场的情况。(6)清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徐某、曲某、魏某受伤情况。(7)和解书,证明张晓攀、王某与徐某、曲某、魏某、工地项目部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赔偿数额共计2万元。(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王某、赵某在逃。2、鉴定意见(1)清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徐某左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曲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魏某右手皮肤咬伤评定为轻微伤。(2)清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办公室门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为被毁坏办公室门、彩钢板、铝合金窗及防盗窗的价格共计2510元。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魏某、曲某分别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张晓攀,证人刘某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张晓攀,证人赵某从多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张晓攀、王东东,被告人张晓攀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王东东。4、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证言,证明农历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张晓攀、张晓微、张晓东开车到卫河北段工地,让工人将工程停下来,问问负责人为什么不将工程承包给他们,过了约五分钟,过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镐把,上来就朝其四人身上打,其四人被对方五六个人打了一顿,打斗中张晓微、张晓东吓跑了,其和张晓攀没跑;过了约一个小时,张晓微和张晓东开车带了六七个人过来,其先和他们见面,张晓攀从卫河南堤下来,其共计十几个人一起到引黄入冀项目部,找打其四人的人,其和张晓攀在前边和项目部的人接触,当时是和项目部的负责人吵起来了,吵急了,其喊了一声“砸”,张晓微和张晓东带人来时,车上准备了棍子,其几个人就用这些棍子将项目部门窗砸了,项目部负责人拦其几个人时,被其和张晓攀拿棍子打伤了,还有三个项目部的工人也被其和张晓攀打伤了;当天是张晓攀打电话喊的其,之前其听张晓攀说过,他要去工地阻工要活。于2016年8月11日证言,证明晓东是王晓东,也叫王东东,以前其不愿意把他供出来,就没有说;晓微叫赵某,外号叫孬孬;其、王东东和赵某都是张晓攀叫过来的;张晓攀开一辆车拉着王东东、赵某,其开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去的工地;当时是王东东叫的人,其知道后来赵某在,没有注意到王东东。(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9点多,张晓攀、王某带着其和晓东,还有几个人一起到张二庄乡第六店村,后到了清丰县阳邵乡苏堤村西边的河边工地上,其下了车才知道是去停工地上的工;当时其几人开了两辆车,一辆是张晓攀的长安汽车,一辆是王某朋友的黑色的凯美瑞轿车;其几人到了工地就让所有的挖土机停工了,等了一会,阳邵乡过来几个人,打了张晓攀和另外的两个人,张晓攀就打电话叫人,其几人就都往北下到了卫河下边走到河对岸,一直在下边站着;其在河对面时,王某也打电话叫人,等人期间,王某还让晓东开着他的凯美瑞汽车去接那些人了,张晓攀的长安车也开走了,不知道谁开的,那些人是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来的,看到面包车来了后,其几人就走着到了河南沿的工地项目部,三辆车停好后,从张晓攀车上拿了木棍,一人发了一个,其也有;在项目部门口停有一辆皮卡车,王某和张晓攀还让车上的人下来,车上的人下了车玻璃,和他们说了几句话,就喊着“打”,数“国庆”喊得响,张晓攀、王某、“国庆”还有不少人就进了项目部,把项目部房子的门窗砸坏了,拿着带来的棍子乱砸的;有项目部的人从屋里出来,张晓攀、王某他们还把项目部的人打了,后来项目部出来的人多了,其几人就都跑了;其是跟着进去的,没有打架,就砸了房子的窗户。(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系引黄入冀工程施工队的项目经理,2016年1月4日10点左右,张晓攀、王某带了大概十多个人到工地,说要干活,让停工了,其就走上去,看到张晓攀他们站在车边上,其刚到,×××村的孔某2等人也到了,他们吵着就打了起来,孔某2打了张晓攀两巴掌,和他一起来的两个人还拿着棍子朝另外两个人的屁股上打了两下,他们就都吓跑了,也把车开到河北沿,停在河坡上了,他们一直在那里不走,应该是等人,其这边没有管他们,接着干活了;大概11点左右,他们又开车过来了,开了三辆车,还都拿着棍子,其和高某一看是这种情况,就抓紧上到其车上,把车门锁了,他们到其车跟前,敲敲玻璃,其只好下了玻璃,张晓攀说“你把孔某2叫过来”,其说“不是我们叫的人”,他们不愿意,就听着张晓攀说“砸”,人就都进到其工地的院子里,开始用棍子砸窗户玻璃,其看到曲某从屋里出来,王某就朝曲某打了一巴掌,他们接着砸,徐某、魏某也都出来了,他们砸着东西,也把曲某、徐某、魏某打伤了,把工地的厂房、窗户、门子砸坏了不少,其工人都过来了,他们都跑了。(4)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10点多,其和经理刘某在工地上施工,从卫河上其搭的小桥上过来三十多个河北的年轻人,给刘某和其说“抓紧把工停了”,其没有听他们的,他们还吵吵,不让施工,要干活、上料之类的,其不同意,后来×××××村的干部孔某2几个人来了,说“你们抓紧走,还到河南来找事呢”,他们就吵了起来,其看到河南一个人打了河北一个人的脖子几巴掌,后来河北的人就走了;过了一会,河北的人又来了,来了就找刘某,当时已经下班了,工人都在搭的临时的工区休息,其和刘某在外边,那个叫张晓攀的给刘某说“你们不能施工了”,刘某不同意,张晓攀说“你们叫的人,和我们的人打架”,刘某说“我们不可能找人打架,也不会打架”,张晓攀急了说“砸”,就带着十几个人拿着铁棍和铁锨把到其工区的院子里,把工区宿舍的窗户、房门,还有一块彩钢墙砸坏了,工地上有几个工人出来了,不让他们走,被他们打伤了,其抓紧报警了,对方都跑了。(5)证人孔某1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11点多,其正在引黄入冀工地开车拉土,有一个年轻人走到车跟前,说“停了不能干了”,其就停下了,其看到他们大概有七八个人,开着两辆车来的,其就给其村村长孔某2打电话,说“有人到工地上闹事,不让干活了”,然后其就到边上歇着了,后来工地上的人说“干吧”,其就又开始干活了。(6)证人孔某2证言,证明2016年1月4日上午,其村的孔某1给其打电话说“工地上来了几个闹事的,让停工,不让干活了”,其就和村委的几个人抓紧过去,在引黄入冀项目部门口附近,看到几个年轻人,就是张晓攀等人在那里站着,其让他们走,他们不走,其就上前打了张晓攀两个耳光,接着其几个伙计就去打张晓攀带来的人,那些人都跑了;其觉得没事了,就回家了,没想到张晓攀等人又把项目部砸了,还把项目部的人打伤了。(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有一辆牌号为豫J×××××白色的长安C20汽车,2016年1月4日那天其将车借给其外甥张晓攀了。(8)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有一辆白色的长安金杯汽车,牌照是豫E×××××,2016年1月4日早上其将车借给其村的王某了。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曲某陈述,陈述2016年1月4日11点多,其正在工区房子里休息,听到外边有人在砸窗户玻璃,其和徐某、魏某就抓紧出去,看到有十几个年轻人拿着棍子对工区的房墙、玻璃乱砸,其三人就抓紧制止,还拿手机拍照,他们那些年轻人正准备走,看到其三人照相,就过来抢手机,其没有给,他们六七个年轻人拿着棍子对其三人乱打,其头就被打伤了;后来他们走了,其看到魏某的手和鼻子破了,徐某的手肿了;他们拿的是铁锨把,有的是铁棍子。(2)被害人徐某陈述,陈述2016年1月4日11点多,其下了班,和魏某、曲某三个人在工区屋子里喝水,听到外边有人砸窗户玻璃,其三人就出了门,看到有十几个年轻人拿着铁棍子、铁锨把在砸窗户、门子、彩钢房子,其就说“你们干啥呢”,并用手机拍照,他们就过来抢手机,其没有给,他们就用棍子对其三人乱打,后来他们走了,其觉得手疼,后到医院一检查,发现骨折了;曲某的头被打破了,魏某的鼻子和手流血了,手是被咬的。(3)被害人魏某陈述,陈述2016年1月4日11点多,其下了班,和徐某、曲某三个人在工区屋子里喝水,听到外边有人砸窗户玻璃,其三人就出了门,看到有十几个年轻人拿着铁棍子、铁锨把在砸窗户、门子、彩钢房子,其三人就说“你们干啥呢”,还用手机拍照,他们就过来抢手机,其没有给,他们就用棍子对其三人乱打,他们其中一个年轻人打破其鼻子,把其摁在了地上,还咬伤了其手指,后来他们走了;曲某的头被打破了,徐某的手骨折了。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晓攀在侦查阶段于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供述,供述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1,李某1在引黄入冀卫河河段承包了工程,李某1答应让其干工程,后来工程一直没让其干,听说是阳邵乡苏堤村的人干了,其就想到那里去看看;2016年1月4日上午,其打电话联系了朋友晓东、王某,晓东来时带了他的朋友晓微,其四人一起去了引黄入冀项目部,找不到李某1,其四人就让工地的挖土机停了,挖土机停了一会,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其认识其中两个人,一个人叫孔某2,一个叫孔某3,他们手里拿着镐把(就是那种木棍),从车上下来就打其四人,孔某2朝其脸上打了两个耳光,还朝其四人身上都打了几棍子,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晓东和晓微开车叫人去了,王某在卫河北边大堤上站着,其在卫河南边大堤上坐了约一个小时,看到北边王某、晓东、晓微带着一帮人过来了,其就往北走,走到工程项目部后,就和项目部的人吵了起来,王某还朝项目部的那个人打了两下,其一帮人就砸项目部的门子、窗户,被项目部的人拦着时,就把他们打伤了;当时其动手砸了,其是拾工地上的砖砸的,把项目部砸了后,出来工人阻拦,就打起来了,其用地上拾的木棍打的,打乱了,不知道打的谁;砸项目部拿的木棍是晓东叫了人后,来时车上带的;去砸项目部的人都是晓东叫的,当时晓东说“你们在这等着,我去叫人”,他就开着其车和晓微走了。在侦查阶段于2016年7月18日第二次供述,供述当时是晓东叫的人,晓东去了,他在车上坐着了,没有下来;第一次去时其四个人开的是其白色的长安汽车,被打后,晓东开其车回去叫的人,回来时还开了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他叫来了大概有十来个人。在侦查阶段于2016年8月9日、8月15日供述,供述王东东就是晓东,赵某就是晓微;2016年1月4日,其叫王某一起到引黄入冀工地去,共开了两辆车,其开一辆车拉着王东东、赵某,王某开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是王东东叫的人,其知道后来赵某在,没有注意到王东东。在侦查阶段于2017年1月11日供述,供述去项目部打砸的人是王东东和赵某回去叫的,是开其车走的,当时王东东还说“我去叫人”,他就开其车和赵某走了;其没有见到王东东参与打架。(2)被告人王东东在侦查阶段供述,供述2016年1月4日,其没有在引黄入冀工地参与打架。庭审中供述,供述其没有回河北叫人,没有伤人,也没砸东西;其在半路碰见张晓攀他们开着车,上车以后其听见赵某提出来去工地,到工地之后,张晓攀、赵某、王某和其跟对方争吵起来了,后来阳邵乡的村民把其几人撵走了;其开着王某的车走了,张晓攀、赵某、王某他们三个还在工地上和对方争吵;其走了之后就回王某的宾馆了,之后就没再去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攀、王东东伙同王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晓攀、王东东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晓攀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王某、赵某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东东离开工地去叫人的事实,故张晓攀、王东东及辩护人关于王东东未去叫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王东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张晓攀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张晓攀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晓攀、王东东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王东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崔丽红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衡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