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24民初1975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陈庆平,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某1,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女抚养费80000元,并依法财产分割;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原、被告双方在外地务工经人介绍认识,××××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女儿邓某2、邓某3。2009年购买了宁州镇芦塘村老屋拆迁安置小区二线二单元601室房屋一套,2016年10月购买了东风悦达起亚小轿车一辆,现由被告在使用。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1自愿离婚;二、女儿邓某2(公民身份号码)、邓某3(公民身份号码)均由被告邓某1抚养,被告邓某1自愿承担所有子女抚养费用;原告陈某可随时探望女儿,被告邓某1应给予协助,不得无理阻拦,原告陈某探望女儿前应先通知被告邓某1;三、被告邓某12016年8月28日与案外人舒烈民签订的《住房转让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邓某1享有和承担;赣G×××××号起亚牌汽车归被告邓某1所有,因购车尚未还清的贷款由被告邓某1负责清偿;原告陈某在赣G×××××号起亚牌汽车的贷款还清后三日内将该车过户到被告邓某1名下;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美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