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飞、段翔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飞,段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428民督3号申请人:李飞,男,1973年生,哈尼族,住元江县。被申请人:段翔,男,1982年生,哈尼族,住元江县。申请人李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飞称,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段翔向申请人借款16000元,约定17天后归还,并写下借条一份,但被申请人逾期后仍未偿还,故要求被申请人段翔给付申请人李飞欠款1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飞欠款16000元。申请费67元,由被申请人段翔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和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