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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1,出生于天水市,住天水市。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1在麦积区甘泉镇甘泉村与同村村民解某2因债务及租赁土地纠纷发生矛盾冲突,以致相互撕扯,被人劝开后,在相互叫骂时,解某1捡起路边的半块砖头扔向解某2将解某2左脚部砸伤。经鉴定:解某2左足第1、2、3拓骨及左足足舟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解某1与被害人解某2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解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解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解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甘泉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告人解某1的供述,被害人解某2的陈述,证人解某3、解某4证言,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17]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1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