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剑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129号被执行人吴剑德,男,1995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吴剑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粤16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