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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剑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129号被执行人吴剑德,男,1995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吴剑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粤16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