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牟福龙与XX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福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牟福龙,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牟福龙与被执行人XX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XX劳务费1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偿还5000元,并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