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占文与李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文,李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刘占文,男,汉族,1962年1月8日生,个体,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术立,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力华,女,汉族,1954年3月12日生,个体,现住羁押在善友乡看守所。原告刘占文与被告李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术立、被告李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笔借款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占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0元,原告缓交不需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丽萍 百度搜索“”